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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 :鼓励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 ,鼓励预处理后综合利用

        发布时间:2023-02-17 09:44:00 点击次数:1282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和严格管控填埋处置量占比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效能 ,优化利用处置方式 ,守牢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到2026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 ,到2027年 ,全国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基本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全覆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 ,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0年,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
        二: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保障能力
        (一)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运效率
        促进收集便利化 。持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服务。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推行“网格化”收集模式 ,明确试点单位收集的废物种类、服务对象和服务地域范围,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鼓励有条件的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反向”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并为其提供规范环境管理和信息化服务。
        推动转移快捷化。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 ,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深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按照省内转移管理试点,适时研究扩大纳入试点的危险废物种类。鼓励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间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提高危险废物转移效率 。
        (二)不断健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保障体系
        动态健全集中处置保障体系。推动健全完善"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 、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体系,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基本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有效支撑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
        促进区域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深化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重点区域合作机制,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协同规划、共建共享。推动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运行  ,着力提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三)持续优化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模式
        完善收集处置体系和处置方式,推动建立市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有保障,偏远地区集中处置与就地处置相结合,动态完善“平急两用”处置能力作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继续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支持新建或经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 。
        优化偏远地区收集处置方式。偏远地区应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长效机制 ,可依托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点,推广“小箱进大箱”收集模式。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置条件的偏远地区 ,医疗卫生机构可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鼓励采用移动式处理处置设施或设备 ,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
        三: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
        (四)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
        强化政策引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定期发布本地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促进经营主体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配置效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强化省级管理职责统筹引导本地区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规范利用处置 ,严格管控堆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促进再生利用。推广危险废物利用先进技术,推动健全危险废物循环利用体系 。深化“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简化手续,减轻负担,支持建设重点区域废活性炭再生中心,促进治理大气污染的废活性炭循环利用,降低治理成本 。
        完善处置结构。新建危险废物单套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引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更好发挥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益补充的作用 ,重点处理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
        (五)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提升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集团化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建设集物化、焚烧和填埋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于一体的技术先进  、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规范危险废物包装  ,强化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 。
        打造高水平利用处置企业 。依托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有条件的企业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 。鼓励将危险废物转移至高水平企业利用处置。
        (六)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
        逐步降低填埋处置量。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逐步限制通过利用 、焚烧等处理方式可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 。各地结合实际推动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支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不足的省份新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设施 。
        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大力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每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产生总量和贮存消减量之和的比值)稳中有降,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优化废水废气等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减少难处理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盐产生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金精矿氰化尾渣、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综合利用,防止长期大量堆存 。
        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 、收集  、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再生利用、降低危害性 ,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排査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査整治,提升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水平 。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帮扶,推动依法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 ,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强化环境风险排查治理 。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 。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健全极端天气 、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
        (八)促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
        推进分级分类管理 。构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底图” ,突出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 ,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建立更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清单。规范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指定废物在规定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
        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衔接 ,支持有条件地区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纳入排污许可,探索“"一证式”管理。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再生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鼓励出台危险废物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九)强化监管执法
        加强监管、监测、执法联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持续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推动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奖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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